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克东刑初字第45号被告人吴×、郑××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克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发现一处错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2014)克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自正文开始第7行漏引法条,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后增加“第三十七条”。
审 判 长 刘永洁
代理
审判员 谭丽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丛 静 关注公众号“”
被告人吴X、郑XX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克东刑初字第45号被告人吴×、郑××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克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发现一处错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2014)克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自正文开始第7行漏引法条,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后增加“第三十七条”。
审 判 长 刘永洁
代理
审判员 谭丽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