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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676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