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