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太星,该行赵寨子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侯立虎,农民。
被执行人:焦春山,农民。
被执行人:侯林学,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立虎、焦春山、侯林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侯立虎、焦春山、侯林学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房产。经调查,三被执行人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发现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大可
审判员 高文山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