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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01-2号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向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向伟;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1-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向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西九吉乡娄堤屯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占,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清单)。

二、被执行人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