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37号
原告:吴宗兵,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李明,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宝强,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宗兵诉被告陈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宗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吴宗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兵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