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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37号

吴宗兵与陈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宗兵,陈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37号

原告:吴宗兵,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李明,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宝强,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宗兵诉被告陈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宗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吴宗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兵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