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瀍民初字第615号

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申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名车苑。法定代表人沈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会,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申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5.0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华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申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5.0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宇

审 判 员  张建洛

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