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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42号

施建军与嵇友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施建军,嵇友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友亚,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上诉人施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嵇友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建军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建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施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海鸥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朱晓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