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叶迪,男,29岁,汉族。被告何尔文,男,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迪与被告何尔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迪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迪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50元,由原告叶迪负担。
审判员 黄家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媛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