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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506号

叶学松申请执行德阳德天化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学松,德阳德天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叶学松。

被执行人:德阳德天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世富,厂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旌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德天化工厂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德天化工厂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德天化工厂银行存款贰拾壹万圆正(小写: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