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丁全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吉才,男,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全军与被告韦吉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全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全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丁全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丁全军已预交),由原告丁全军负担。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