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6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柳荫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2911-2。法定代表人唐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阳,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