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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44号

强某1、崔立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强某1;崔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强某1,女,200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沽源县。

法定代理人:强某2,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系强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立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

申请人强某1与被申请人崔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立峰驾驶的冀G×××**号北京牌现代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强某2自愿以其冀G×××**号小型轿车为抵押,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继恒

审 判 员  王海河

代理

审判员  于景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