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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841-1号

葛爱玲与王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爱玲;王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841-1号原告葛爱玲,女,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佩华,女,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爱玲与被告王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佩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朱海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建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