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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74-1号

李涛与吕正强,吕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涛;吕正强;吕裴;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蒋伶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74-1号原告李涛,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被告吕正强,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三村**被告吕裴,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三村**被告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法定代表人蒋伶莉,执行董事。被告蒋伶莉,女,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乌洋街。

原告李涛诉被告吕正强、吕裴、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蒋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四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四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吕正强、吕裴、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蒋伶莉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