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74-1号原告李涛,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被告吕正强,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三村**被告吕裴,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三村**被告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法定代表人蒋伶莉,执行董事。被告蒋伶莉,女,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乌洋街。
原告李涛诉被告吕正强、吕裴、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蒋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四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四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吕正强、吕裴、重庆奔凯广告有限公司、蒋伶莉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