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石日凯,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马俊文,男,汉族,应县义井村人。被执行人孙海平,女,汉族,成人,系马俊文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俊文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马俊文拒不执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俊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卫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大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