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78号

苏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78号

原告:苏某,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