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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78号

杨健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健,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XX,无职业。

原告杨健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曹守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