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26号罪犯吕青松,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捕前住重庆市巴南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青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吕青松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6日,罪犯吕青松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吕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631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青松共减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2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吕青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吕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青松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吕青松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吕青松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吕青松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罪犯吕青松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吕青松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吕青松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青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