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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743号

原告程篷篷与被告宋波涛、利津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篷篷,宋波涛,利津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743号原告程篷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代理人韩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端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利津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利津县城津二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56250168-3。法定代表人李新忠,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062-0。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篷篷与被告宋波涛、利津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篷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篷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程篷篷负担。

审判员  张立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