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58786-8。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杞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贵,南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德钊,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委托代理人:陈宝华,云南联宇(宜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德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德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自富
审 判 员 胡进德
人民陪审员 李为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