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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125号

徐肖海与上海澳森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华,徐肖海,上海澳森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张建华,女,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徐肖海,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威,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澳森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文勇。委托代理人林珍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徐肖海诉被告上海澳森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