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庞建效,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职务经理。住所址:西安市骊马豪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效与被告陕西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建效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庞建效负担。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王 悦
代理
审判员 雷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