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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204号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204号原告美国贝克休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301B室,组织机构代码:X0002XXXX。负责人武锦飞,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赵舒,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芝,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4号楼地下二层211-219室。法定代表人闵凤振。第三人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韩枫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贝克休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与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309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为原告贝克休斯亚太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美国贝克休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五十九万三千零九十二元;

二、冻结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五十九万三千零九十二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毅兵

审 判 员  王建文

人民陪审员  顾 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