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842-1号原告葛爱玲,女,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锡明,男,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周瑾,女,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爱玲与被告王锡明、周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锡明、周瑾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朱海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