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475号赵健钧诉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303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健钧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303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