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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7号

青岛力海工艺品有限公司、周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力海工艺品有限公司;周强;青岛博誉轩工艺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4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力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路37号B31G。 法定代表人杨士然,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生,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博誉轩工艺品厂,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西南贡村。 负责人周强,职务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强、青岛博誉轩工艺品厂银行存款XXX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