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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镜执字第00562号

刘爱云与王晓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云,王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云,女,汉族,1922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晓平,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爱云与被执行人王晓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井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