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肖翠娥,女,住临澧县。被告黄玉娥,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娥与被告黄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翠娥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翠娥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翠娥撤回对被告黄玉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翠娥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