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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肖翠娥与被告黄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翠娥,黄玉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肖翠娥,女,住临澧县。被告黄玉娥,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娥与被告黄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翠娥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翠娥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翠娥撤回对被告黄玉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翠娥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