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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4号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