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岚岚 关注公众号“”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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