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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8号

牛尚官与郭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尚官,郭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牛尚官,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被执行人郭胜,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草沟堡乡板厂村。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 行 员 闫润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