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赵玉兰,女,1951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薄贵,男,1948年9月17日生,汉族,企业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赵玉兰诉被告薄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霍慧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