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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359号

赵玉兰与博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玉兰;薄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赵玉兰,女,1951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薄贵,男,1948年9月17日生,汉族,企业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赵玉兰诉被告薄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霍慧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