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谢功森,男。被告周桂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功森诉被告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利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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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功森与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谢功森,男。被告周桂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功森诉被告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利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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