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负责人:李金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林,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员工,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杨保禄,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员工,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王立星,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王秀兰,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王秀珍,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王立星、王秀兰、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