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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957号

朱永彪与高元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957号

申请执行人:高元峰(曾用名高元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朱永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高元峰与被执行人朱永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永彪工资,每月冻结1000元,并给付被执行人800元/月的生活费,每6个月扣划一次,直至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9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