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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执字第0085-3号

北京新锐创销售中心与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新锐创销售中心,尤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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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望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锐创销售中心。投资人欧阳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尤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1003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新锐创销售中心与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锐创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尤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10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增

审判员  张洪亮

审判员  许建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冬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