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15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振清,董事长。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开街。负责人张辉,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红云,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珍
审 判 员 闫 滨
人民陪审员 魏新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