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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504号

王荣生与刘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荣生,刘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荣生。委托代理王永生(系王荣生哥哥),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生与被告刘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生负担。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