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荣生。委托代理王永生(系王荣生哥哥),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生与被告刘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生负担。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