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15号
申请人:李建坡,
被
申请人:黄峰刚。
申请人李建坡与被申请人黄峰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