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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115号

李建坡与黄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建坡,黄峰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15号

申请人:李建坡,

被

申请人:黄峰刚。

申请人李建坡与被申请人黄峰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