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69号布吉中心广场B座21楼,组织机构代码:27962030-2。
法定代表人:凌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兰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国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7952672X。
法定代表人:戴力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冕,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原告的股东深圳市鸿盛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原告[案号(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6号],且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审理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佳蓝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思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