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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85-988号

王伦庆申请执行孙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伦庆,冯晋福,邱子文,黎贤亮,孙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85-988号

申请执行人:王伦庆。

申请执行人:冯晋福。

申请执行人:邱子文。

申请执行人:黎贤亮。

被执行人:孙贵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41、46、4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贵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贵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孙贵平银行存款柒万圆正(小写: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