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85-988号
申请执行人:王伦庆。
申请执行人:冯晋福。
申请执行人:邱子文。
申请执行人:黎贤亮。
被执行人:孙贵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41、46、4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贵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贵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孙贵平银行存款柒万圆正(小写: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