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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014-1号

余圣保与周世太、合肥瑶海区鹏程网络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圣保,周世太,合肥瑶海区鹏程网络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014-1号

申请执行人:余圣保,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汪培金,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世太,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鹏程网络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应存存。本院在执行余圣保与周世太、合肥瑶海区鹏程网络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