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41号
原告:张贤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安与被告曹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贤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贤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张贤安负担。
审 判 长 周正春
审 判 员 汤传长
人民陪审员 王龙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