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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行初字第26号

吴鹏与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吴鹏;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初字第26号原告吴鹏,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路耕,县长。被告确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

原告吴鹏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吴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吴鹏于2015年5月25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鹏承担。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

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