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初字第26号原告吴鹏,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路耕,县长。被告确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
原告吴鹏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吴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吴鹏于2015年5月25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鹏承担。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
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