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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119号

某公司诉某武装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119号上列原、被告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利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