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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李某,无业。

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