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李某,无业。
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磊 来自: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李某,无业。
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