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61-1号

魏魏与冯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魏魏,冯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61-1号

原告:魏魏,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姣,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魏诉被告冯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冯姣银行存款24万元(交通银行账号62××××××)。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姣的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