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89号原告杨红飞。被告张永奇。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飞与被告张永奇、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收取160元,其余退还原告杨红飞。
审判员 马存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