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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789号

原告杨红飞与被告张永奇、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红飞,张永奇,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89号原告杨红飞。被告张永奇。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飞与被告张永奇、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收取160元,其余退还原告杨红飞。

审判员  马存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