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50号
原告:黄会永,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伟,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会永与被告王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会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伟的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黄会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伟的轿车(皖LW77**)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