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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1号

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公司与黑先维、朱明翠、金同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先维,朱明翠,金同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牟定县发科屯步行街。法定代表人金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先维,男,生于1970年3月10日,彝族。被执行人朱明翠,女,生于1970年4月8日,彝族。被执行人金同洋,男,生于1945年9月9日,彝族。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先维、朱明翠、金同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先维、朱明翠应归还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10000元。现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毕建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和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