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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财保2号

刘朋飞、王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0-1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朋飞;王彦玲;赵秀兰;董振然;原阳县鑫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财保2号申请人刘朋飞,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申请人王彦玲,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秀兰,女,193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朋飞,基本信息同上。被申请人董振然,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原阳县。被申请人原阳县鑫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973471429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总经理。

申请人刘朋飞、王彦玲、赵秀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振然驾驶的、被申请人原阳县鑫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振然驾驶的、被申请人原阳县鑫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晓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